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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我們從小到大第一次租房子住
沒想到就遇到房東賣房子的事
雖然房東人不壞,但總想要知道房客的權利

從租屋契約看起來
幾乎都是保障房東的
本來想房客應該就是屬於弱勢團體了
還好JOB找到了崔媽媽網站,了解租屋相關的法令
(沒想到當學生時沒有得到這些經驗 崔媽媽基金會還真的很不錯)
也印證了乖媽之前的印象之詞
不過也反駁了仲介公司之前的說辭

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「買賣不破租賃」

  更精確的說,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意涵應為「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」,這意思是說,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,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,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(即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)時,房客仍可繼續居住,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,此時,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(法律直接規定,不待做任何行為)。

  但是,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,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。換句話說,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,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,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,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。因此,在以上兩種情形下,房客將處於不利的地位,這大概是修法時為了解決假租賃的情形而考慮周全之處。

所以表示我們和房東的租約還沒有到期,我們可以不搬走耶!
呵呵!差點傻傻地就要任人擺佈了!
有時候還是要有點法律常識的。

不過那天我和仲介問起這個條文時,他竟然跟我講的完全相反
他的說法是要租屋五年以上才符合"買賣不破租賃"!
看來如果不是他要唬我,就是這個仲介專業知識的訓練不夠了

接下來事情要怎麼進行呢?We will see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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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otterhs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